制度政策
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后勤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64号),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印章是代表后勤管理处(后勤党委)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湖南科技大学医保办公室”、“湘潭市桃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湖南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湖南科技大学幼儿园”等后勤实物公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党委)授权综合科保管“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湖南科技大学医保办公室”、“湘潭市桃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实物公章;学校附属医院和幼儿园印章分别由附属医院和幼儿园自行保管。
第五条 综合科、附属医院、幼儿园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确因事离岗时须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七条 用印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审批单》(附件,下同)报有关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核实审批人姓名、用印件内容和落款及日期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由用印人在《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综合科于年底将当年所有用印审批单和用印登记表汇总交后勤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实物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用印完毕,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下班时,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未经处长批准,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
第九条 对因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后勤党委、行政印章的使用
(一)以后勤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审批单》上处长的签批用印。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后勤党委或行政印章的函件、通知等,按正规公文格式打印(带“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委员会”或“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字样红头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处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党建相关工作材料(含入党、转正、评优、考核、其他党务相关工作材料报送、后勤职工子女入党介绍信和政审材料等)凭后勤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批,方可加盖“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后勤委员会”印章。
(二)后勤相关工作证、出入证、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承办部门造册,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审批单》,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批(相关职能部门的材料还需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综合科办理用印手续。
(三)各科室业务相关材料、财务报账、职工工资(含临时用工工资)、工会工作等相关材料须由分管处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
(四)学生退学离校审批表、学生宿舍异动、退宿证明、教职工离职审批表等,由宿管、水电、医保、计生等相关工作业务专干审核签字后(涉及到财务退费或其他重要事项的材料须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到综合科办理用印手续。
(五)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范围,凡不用印章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相关印章。
(六)凡需要相关领导审核并在原件上签字的材料用印,可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审批单》,直接凭领导签批用印,用印后综合科须将材料复印存档。
(七)其他事项需使用后勤党委或行政印章,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八)凡涉及到后勤管理处、学校重大利益或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处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后勤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只用于与后勤管理处业务相关的合同签订,含校内招标专项维修、后勤物资采购和代收代管类等项目合同,按《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3〕14号)规定和学校相关会议精神办理签批手续后方可用印。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时须咨询学校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医保办公室、计生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医保办公室、计生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其职责范围内公务处理,如生育服务**理、教职工相关证明开具、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联系业务等,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凭医保、计生业务专干签字用印,重要材料须由分管处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桃园驾校印章的使用
湘潭市桃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印章仅用于桃园驾校注销清算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材料、证明开具等,一律凭《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用印审批单》上分管处领导签批用印,涉及到后勤管理处、学校重大利益的材料须经处长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其他印章的使用
附属医院、幼儿园印章主要用于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务处理,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用印程序参照第十条执行,具体办法由附属医院、幼儿园自行制定,经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综合科备案,并签订用印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纯属私人事务,与后勤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三)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材料。
(四)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明、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五)落款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文件、材料(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十六条 印章一般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处长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用章或安排相关负责人现场监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七条 各科室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须刻制的,由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处务会讨论通过、报党办校办审批后,统一刻制。各科室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或处名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按学校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原《湖南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印鉴使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